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概况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是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过程,目的是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资格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流程

零售药店符合资格条件后,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由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与药店签订定点协议。

审查重点

资格审查重点考察药店的经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药品安全管理、服务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药店符合定点服务要求。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管理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受理投诉,查处违规行为等。药店出现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等处罚。

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定点资格。

2. 申请定点资格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场地照片等。

3. 资格审查重点是什么?

答:资格审查重点考察药店的经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药品安全管理、服务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4. 违规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答:违规行为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等处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0344)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8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三)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四)审批对象

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