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材料清单

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包括:生育证明、单位职工参保险记载表、生育津贴申领表的填写并加盖公章。

参保条件

生育津贴只限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申领,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者不予受理,就职期间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生育的职工,均可申请生育津贴。

申领时间

生育职工应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逾期将不予受理。

待遇享受

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不住院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6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发给30天的生育津贴。

社保补缴

在产前未参保参保,产后补缴参保,在补缴入当年生育保险后,才能申领生育津贴。补缴参保后,以补缴当年作为参保年度计算生育津贴。

证明材料

生育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出生后医院开具的医学凭证,是申领生育津贴时必备的材料之一。单位职工参保险记载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职工个人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等。

申领流程

职工申请生育津贴时,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无误后,将所需材料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则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

2015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持相关材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每次生育(每一胎)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当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2015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直接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次月起的1年内办理。参保职工超过规定时限办理报销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单元、平均定额、病种付费等办法结算,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就医确认手续办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须按省政府令第203号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

2.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结婚证、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生育津贴支付方式。

1.企业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

职工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津贴支付凭证向用人单位申请补足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2.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在次月申报工资统发数据时一并报市人社局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将差额部分支付给个人。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五)享受待遇时间。

1.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本意见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2.补缴生育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保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就业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视同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