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青海省医疗保险等药品目录的通知

纳入范围

本次纳入的17种抗癌药包括:阿来替尼、阿美替尼、阿维鲁单抗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卡瑞利珠单抗注射液、恩曲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依维莫司、克唑替尼、拉罗替尼、尼拉帕利胶囊、奥拉帕利胶囊、帕唑帕尼、培美曲塞二钠注射液、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维加德替尼。

政策解读

纳入该目录后,参保患者使用17种抗癌药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由医保基金、个人负担、药企减免等方式共同支付。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保患者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凭借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目录内的抗癌药,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保障范围

纳入该目录的17种抗癌药,适用于符合相关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患者使用时,需遵守相关用药规范和医疗机构的诊疗要求,并经医生指导和评估后合理使用。

后续管理

省医保局将加强对17种抗癌药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目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时调整目录内容和相关政策,保障抗癌药物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关于将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8〕53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精神,切实降低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谈判的17种抗癌药(详见附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不得调整扩大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17种抗癌药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

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2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加强17种抗癌药的使用管理,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30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