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梅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我市具有梅州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0元,省财政补助125元,市财政补助125元。
发放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填写《梅州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发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安排资金发放补助。
其他事项
1.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的生活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发挥补助作用。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市教〔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2月2日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政策措施与我省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