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与监管工作

保险公估机构备案须报送《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申请书》、相关材料证明等。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资质类别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

备案流程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由各省级保监局负责。申请机构应向业务所在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保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保监局在6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评估、责任损失评估、人身伤亡损失评估、保单争议处理、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等。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自身资质和业务能力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监管措施

保监局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保监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估机构,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直至吊销业务许可证。

评估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客观、公正、独立。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指示或影响,不得与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

信息披露

保险公估机构应定期向保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保监局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意见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称《资产评估法》),强化“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