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政发〔2015〕30号)文件,2015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出如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核定,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省、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60%至80%(含80%)的,按70%发放;80%至100%(含100%)的,按80%发放;100%以上的,按90%发放。

标准发放期限

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失业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省、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40%;最高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90%。

延长发放期限

已达到发放期限的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延长发放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一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是年龄在50周岁以上;四是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是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六是城市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认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是评定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二是评定为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见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限内停发失业保险金。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考核情况,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见习期间,失业人员享有与见习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停发失业保险金。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培训期间,失业人员享受与培训机构正式学员同等的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