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是为了支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同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1.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1年以上;

2. 贷款期限剩余2年以上,且还款记录良好;

3. 职工及其配偶在湘潭市无其他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90平方米;

4. 职工及其配偶家庭收入水平符合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转成商业贴息贷款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执行贴息利率,贴息期限为剩余贷款期限。贴息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的差额,贴息利率不低于1.5%。

转成商业贴息贷款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保持不变。因贴息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每月还款额可能降低,资金使用更灵活。

不会影响。转成商业贴息贷款后,职工仍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影响,仍可用于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转成商业贴息贷款后,职工及其配偶不得转让或出租所购住房。如果职工出现不符合贴息条件的情况,将取消贴息政策,并追回已贴息的利息款。


为了有效缓解信贷资金不足与购房职工贷款需求的矛盾,更好地满足购房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贴息贷款相关规定,我市制定出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现对贴息贷款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定义

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合作,将已通过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移交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二、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作出贷款贴息决定和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四)受托银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三、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差异

相同之处在于:

二者都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计算方式也相同;办理的手续、材料和程序基本相同;贷款申请所需资料跟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资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