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3(简称新条例)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新条例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比例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比例的1.5-5倍。新条例还明确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计算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条例规定,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条例规定,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80%,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以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新条例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和贷款逾期后的处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新条例规定,职工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将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委托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职工离职后,应当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完毕。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其继承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3

【最新消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发布。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住建部自2011年就承诺修改《公积金管理条例》,但3年后仍未如期完成。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但修订两度“爽约”。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据了解,抢在2014年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如无意外,这份修订草案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城市案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201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

四、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2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分别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七、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均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职工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准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确填写调整清册,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各受委托银行应按要求,积极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