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通知如下:

提取条件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房产证尚未办理;

2、购买二手房,房屋所有权已过户,但房产证尚未办理。

提取额度

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总价。

申请流程

职工可携带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卡、购房发票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材料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别提示

1、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支付购房款;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重复提取;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实申报房屋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10月8日起,阶段性解决我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经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证(或纳税申报表)作为购房要件申请提取,其他申请要件不变。

三、其他事宜

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