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1.参保人员范围: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在京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京参加社会保险的境外人员。

2.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

1.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标准:2023年为每人每年696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三、待遇水平

1.门诊医疗: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2.住院医疗: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3〕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17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