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穗人社发〔2016〕5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