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工资基数的0.5%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并划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 职工因生育原因暂停工作期间,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享受;

3. 职工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生育后可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因生育原因暂停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标准,并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证明材料;
  • 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
  • 其他必要的材料。

一、制定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拟重新公布的《四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个部分。

1、在总则部分,《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2、在生育保险基金部分《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项目支出的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情况。

3、在生育保险待遇部分《办法》明确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详细支付标准。

4、在生育保险管理部分《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流程及报销范围。

5、在法律责任部分《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在生育保险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

6、在附则部分《办法》明确了实施日期和定额补贴标准的调整权限。

三、注意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