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医保目录共收录4616种药品,其中西药3782种、中成药834种。目录内药品按照甲、乙、丙、丁四类管理,并分别纳入不同支付范围。

2017年新疆工伤生育目录共收录105种药品,包括治疗工伤和生育相关疾病的西药、中成药及其他药品。工伤生育目录内药品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谈判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谈判,确定药品价格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2017年,共有109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疆医保支付范围,主要覆盖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

甲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用药。例如:布洛芬、阿莫西林、降压药、降糖药等。

不能。工伤生育目录内的药品仅限于治疗工伤和生育相关疾病。如果用于治疗其他疾病,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谈判药品的价格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协商确定,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是的。医保目录会根据疾病谱变化、药品技术进步、医保基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定期调整更新,以确保目录内药品符合患者临床需求和医保可承受范围。

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价格一般不会发生较大变动。如果因药品价格变动、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医保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患者。

是的。符合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支付保障。

可通过新疆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相关目录和药品信息。

严格按照目录规定使用药品,严禁欺诈骗保行为,保证目录内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医保基金的有效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按照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要求,为实现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将国家谈判成功的36种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谈判不成功的8种药品,在现行自治区和兵团支付范围的注射用尤瑞克林、心脉隆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从现行支付范围予以调出;不在现行自治区和兵团支付范围的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波生坦片、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限克罗恩病),不予纳入支付范围。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