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200元,按年度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以内报销50%;3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报销70%;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报销7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报销80%;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内报销85%;300万元以上报销90%。

2016年度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为1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超过3000元后不再支付。

2016年度居民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2016年度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制度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报销制度: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后,个人负担10%,其余90%由医保基金支付。

2016年度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范围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在青岛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的,可以回青岛市参保地进行就医费用结算。

2016年度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2016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40%,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年;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3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年。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29号)规定,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评估,现将经评估初步达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对上述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反映,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受理部门对相关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要时应提供真实证据。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的,将不予受理。

经公示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一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提交的情况不符的,将不进行协商谈判及签约。按照青人社字﹝2016﹞29号文第八条规定,如医疗机构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取消申请资格,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关于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