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根据《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3、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部价款的60%。停止办理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