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2016〕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黑政发〔2016〕10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增加离退休费标准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为7.4%。增加离退休费按离休退休人员2016年1月正常享受的离退休费计算,从2016年6月起调整,发放到位。

享受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退休人员。

享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由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具体经办。在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增加离退休费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发放。

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副职领导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时不享受公务员、领导职务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加班费等津贴性收入的增加部分。中央常设机构离退休人员的增发离退休费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一18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