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其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因此,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否逃逸,并不能决定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否则,交强险就失去了其设立的意义。

因此,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予以明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险专家介绍,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相当有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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