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资金可用于创业者在唐山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人员工资、科技研发、专利申请等合法合规的创业费用。

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资金之日起 1 年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未按时使用完的资金,应当及时退回扶持资金管理单位。

创业者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严格使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创业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方面。创业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工作。

创业者应当按照扶持资金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扶持资金。偿还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或股权回购等。具体偿还方式由创业者和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创业者如有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收取利息、列入信用黑名单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唐山市有关创业扶持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唐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先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尚结余的创业扶持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统一分配。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以及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奖补,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