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某市为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为: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办理程序:1、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凭证,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2、调查核实:45日内调查核实后转处长审核;3、审核: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分管局长审批;5、审批: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准予批准的,转入办结;6、办结: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工伤认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