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政策解读

1、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补缴欠缴部分,并按照欠缴期间的滞纳金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即欠缴一个月按欠缴金额的1.5%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2、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

3、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一定期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4、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不会受到影响。补缴欠费部分的养老金将从补缴之日起计算。

5、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缴欠缴部分的养老金,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6、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社厅鄂人社发〔2019〕2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对象和条件,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明确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经办系统,原沿用执行的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政策调整重点

1.按现行政策规定,原改制、破产等企业参保职工及原首次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断缴)时间段务必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补缴。

2.从2020年6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养老保险累计时段不超过3年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

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超过3年(含3年)的,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所有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请以上有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通过恩施州人社官网及电子社保卡等查询本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如无相关信息,请尽快持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各参保地社保窗口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重点

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