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纳上限

深圳公积金缴纳上限为当前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2023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152元,因此公积金缴纳上限为22304元(11152元×2)。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缴纳上限仅适用于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没有上限。

公积金缴纳基数

公积金缴纳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工资总额÷12。例如,某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130000元,那么其公积金缴纳基数为10833元(130000元÷12)。

个人缴纳比例

深圳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为5%至12%,由职工自行选择。个人缴纳比例越高,缴纳的公积金越多,提取的额度也就越多。但是,缴纳比例过高可能会影响职工的生活质量。

单位缴纳比例

深圳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为5%至15%,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单位缴纳比例越高,职工缴纳的公积金越多。但是,单位缴纳比例过高可能会增加单位的成本。

公积金提取条件

深圳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因疾病、子女教育、失业等原因需要提取。

公积金提取额度

深圳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般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ただし、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提取额度可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0%。

公积金提取间隔

深圳公积金提取间隔为3个月至12个月,具体根据提取原因不同而定。提取住房贷款本息的间隔为12个月,其他情形的间隔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


深圳公积金缴纳上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小贴士:深圳公积金汇缴、缓缴和补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