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告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至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可在淄博市范围内,以个人名义租用与其工作地相距1小时通勤距离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住房作为租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淄博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无住房且符合租赁住房条件;与住房出租人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职工和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租赁合同、住房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住房照片等。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租金后,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金额等提出补充规定。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稳健运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对我市提取、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现公告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调整机制

1、为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待我市有关部门公布市场租金标准以及商品房市场租金水平后,调整确定租房提取的租金标准。

2、为促进我市“双招双引”工作,我市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淄博精英卡持有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面积按照现行标准90㎡的2倍,以家庭为单位,作为高层次人才租房的提取额度。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标准

(一)为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强化职工诚信意识,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信用报告中逾期次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等信用报告中显示逾期性质认定均适用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