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沈阳市近日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主要内容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封顶线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2%至5%,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0%至19%,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单位缴费比例上限提高

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上限提高至19%,低于19%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同时,对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减缴政策。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

将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旨在将更多资金用于统筹基金,保障参保职工的共同风险。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费用,余额可结转使用。

封顶线和起付线调整

将封顶线调整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3倍,起付线调整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5%。调整后,职工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而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此举有助于降低高收入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缴费比例调整

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2%至5%,旨在增加个人缴费责任,提高个人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认识。个人缴费比例分为五档,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保障范围和待遇

此次调整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仍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待遇水平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利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从2016年起,采取每年递增1年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6年。

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7年。

三、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8年。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9年。

五、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六、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1年。

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2年。

八、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3年。

九、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4年。

十、2025年1月1日以后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5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