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19年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医保缴费于4月份开始

根据有关规定,2019年鞍山市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正式启动。计划于4月1日统一收缴2019年上半年保费,缴费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20日。

缴费标准

国有破产企业和困难城镇集体企业职工2019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630元/人。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492元/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138元/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60%,个人缴费40%。

缴费渠道

缴费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20日,企业职工可通过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登记表,到上述地点缴纳医保费。

参保对象

国有破产企业和困难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退职职工及企业离休人员,均符合参保条件。其中,退休人员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退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保。

参保手续

企业职工参保时,需携带《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缴费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表可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也可登录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网站下载。

相关问答

1、哪些企业属于困难城镇集体企业?

答:由市国资委认定的困难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名单可在市国资委网站查询。

2、我的企业破产了,但我仍在原单位工作,我还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企业破产后,职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仍符合参保条件。

3、我的企业破产了,我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我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企业破产后,职工已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人员参保条件,可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我的企业破产了,但我自己创业了,我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企业破产后,职工自己创业,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可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鞍山市2019年度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含参照困难企业医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医保费用将于4、5月份收缴,已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提前到所属单位缴纳每人每年288元医保费用,否则逾期将中断其医保相关待遇。鞍山市已认定的困难企业有908家,共有13万余人需要进行续保。

各困难企业单位经办员请提前到市社保中心二楼征缴科获取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名单(电子版,请带U盘),区属困难企业请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参保人员到所属单位缴费

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将于4月1日至5月31日对市级参保的困难企业开展2019年度医疗保险费集中收缴工作。

已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需要尽快到所属单位缴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80元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8元,合计288元。续费的参保人员将288元缴到所属单位即可,新退休参保的人员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单位将费用收缴齐后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期为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

过期不缴将中断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影响其享受医疗待遇的后果自负。如果续保人员不于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将于5月1日自动停保;在今年的6月1日至明年的3月31日之间来补缴本年度医保费用的人员,须自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疗待遇。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保后须连续缴费,不得间断。凡断缴者再续缴时,须补齐中断年限的保费。也就是说,如果去年没有缴费,今年缴费时,需要同时将去年这段停保时期的费用补齐。困难企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至下一年度集中缴费开始前的期间内,建议尽快办理医保参保和本年度医保缴费(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并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