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主要内容

协议管理办法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总体原则、协议签订程序、协议内容、协议管理流程、协议变更、解除和续订、协议违约处理等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行规范。

协议签订程序

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发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评审 criteria、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内容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信息,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和价格,结算方式、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协议有效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管理流程

协议管理办法对协议签订、执行、变更、解除和续订等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协议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利益。协议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协议解除后,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再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协议续订

协议续订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协议续订后,原协议的内容继续有效,但可以根据新的情况和变化进行调整。协议续订应当及时办理续订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淮人社发〔2018〕2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务院深化改革“放管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123号)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缩短定点机构签约时间

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原则上每年二次集中受理”调整为“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经办机构在受理定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谈判工作,特殊情况延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谈判工作。

二、放宽中医诊所准入条件

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城市不低于120平方米”,增加“其中中医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中医综合诊所除外)”;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卫生技术人员,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增加“其中中医诊所可以不予配备注册护士(中医综合诊所除外)”。

三、取消租赁房屋租赁时限

取消“属于租赁房屋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规定。

四、不需申请机构提供有关说明

取消“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和“近1年内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书面说明”。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在近期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由申请的医药机构作书面承诺,负责接收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