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特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行,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

(2)互助性。通过支持职工贷款购房,帮助住房困难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3)工资性。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4)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任何一名职工必须储存的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它用。

三、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用途包括: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根据个人及所购自住住房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本息;

四、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五、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各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职工个人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