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及我市医保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病)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特病病种

(一)将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病范围。其中,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为居民医保特病的慢性病,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为居民医保特病的重大疾病。

(二)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准入和退出标准见附件。

(三)费用结算

1.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职工医保患者,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限额结算标准为6000元/年,对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限额标准内的实际报销额计入其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及基金列支渠道等按本通知二条(三)款2、3、4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