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范围:门诊、住院、大病、生育、工伤医保待遇。其中,门诊待遇包含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待遇。

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从50%到90%不等。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均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从50%到70%不等。

在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个人缴纳工资的2%,单位缴纳工资的6%。大病保险缴费:个人缴纳工资的0.5%,单位缴纳工资的1.5%。

所有在皖就业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得自行参保。

凡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且符合相关待遇范围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相应待遇。享受门诊待遇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住院待遇需在定点医院住院。

基本医保待遇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待遇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监察机构及社会监督员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5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过程

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同年12月,我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实施以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至目前,全省仍有12个市尚未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为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六统一”,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体系,促进全体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待遇,省委常委会、省委深改委及省政府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列入了2019年工作要点及重点工作。

2018年12月,省医保局、原省医保办起草了《方案》初稿。在《方案》起草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基础政策梳理和调研测算论证,并先后两轮征求3家省政府相关部门和16个市意见、建议。今年4月17日,《方案》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3日,《方案》经省委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

《方案》制定主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吸纳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