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业务办理证明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简化。

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在信用平台有记录的,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单位职工首次贷款或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个人信息情况声明》。

收入证明

在各级政府平台有收入记录的,不再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单位职工初次办理贷款业务时,仍需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单位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根据提取事由,可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或《单位收入证明》。

婚姻证明

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不再要求提供婚姻证明。单位职工首次办理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尚未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供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承诺书。

房产证明

已办理过户或抵押手续的房屋,不再要求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单位职工办理贷款业务时,需提供《购房合同》。

其他证明

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人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单位职工首次办理贷款或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相关情况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住房公积业务办理手续与证明材料,切实提升服务效率,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

(一)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不再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缴存单位办理账户启封时,不再提供启封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缴存单位办理单位转移时,只需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申请表》中填写转移情况说明,不再单独出具转移申请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四)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五)缴存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集资建房批复。

(六)缴存职工参加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售房批复。

(七)缴存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欠款证明。同时,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

(八)缴存职工购买拆迁房时,如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备案,职工不再单独提供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九)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前一提取顺序人(主贷人、第一顺序购房人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提前还款的,不再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相关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十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十二)缴存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售房人的完税证明;贷款房屋为房改房的,不再提供上市准入证。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