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积金管理服务机制 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购房者多样化需求。

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住房需求,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政策,扩大公积金贷款覆盖面,满足刚需、刚改、改善等不同群体住房需求。

二、提高公积金服务效率,便捷职工办理贷款业务。

优化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业务,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市场发展。

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发放住房消费券、补贴等,鼓励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带动住房消费市场发展,促进住房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公积金管理监督,规范公积金使用。

加强公积金管理监督,规范公积金使用,严厉打击公积金套取、违规使用等行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使公积金真正发挥保障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1年。职工申请贷款的,对所购住房的面积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总价款可以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购置费用。自然人保证所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保证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提高到100万元,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提高到60%。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产权的房产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由原房产评估价值的60%提高到70%。

(三)放宽相关材料的认定条件。个人工资收入的认定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归集模块"职工月均工资"为主要依据,贷款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身或离异的借款申请人可以由本人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我市的,其房屋查询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四)降低贷款费用。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积极创新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五)开展商转公和月对冲业务。开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六)新增异地贷款业务。在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已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房提取金额的认定范围包含购置住房、车库、车位、储藏室、配套房以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