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乌政发〔2015〕4号)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006.8元。

二、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845.6元。

三、缴存基数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已按调整前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补缴差额。

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2%。

六、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对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安排

2015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2015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超过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6%。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计算方式

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67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04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520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2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六、基数调整业务流程

2015年度基数调整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前台审核的操作方式,流程如下:

1、各缴存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前台领取网上营业厅登录用户名及年度基数调整操作手册。

2、缴存单位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www.wlmqgjj.com)后进入网上营业厅进行年度基数调整申报,申报成功后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公章)至各分中心、管理部前台进行审核。

3、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单位持《基数调整审批单》前往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确认基数调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