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通知,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基金正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区(松江区、闵行区、浦东新区除外),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其他区按1000元发放;对198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女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区补贴标准为1200元。

补贴发放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统一由各区社保中心直接发放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发放一次。

领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可享受养老金补贴:1. 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协保人;2. 在沪居住,享受本市基本养老待遇;3.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手续;4. 领取养老金待遇月份累计满12个月。

不享受补贴情况

以下企业协保退休人员不享受养老金补贴:1. 从企业领工资的;2. 从国外(境外)领退休金的;3. 参加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管理的;4. 未办理退休手续或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5. 领取养老金待遇时间不满12个月的。

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由社会保障基金会统筹安排,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查询方式

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养老金补贴发放情况:1. 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查询系统(http://hrss.sh.gov.cn);2. 通过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系统(http://jj.sh.gov.cn)查询;3. 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12333咨询。


经研究,现对本市2016年以后企业协保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协保人员,自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补贴17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补贴,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养老金: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