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协议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业务经办,对工伤认定、治疗、康复、鉴定等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工伤认定

协议医疗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应科室医师进行工伤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报告。认定结果应真实、准确,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

工伤治疗

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治疗。治疗方案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进展制定,并及时调整治疗措施。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工伤职工的沟通,及时了解其治疗情况,跟进治疗进度。

工伤康复

协议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和指导。康复治疗计划应科学合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康复进展进行动态调整。协议医疗机构应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及时反馈工伤职工的康复情况。

工伤鉴定

协议医疗机构参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议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康复情况,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结果应客观公正,并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程序。

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治疗康复设施、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协议医疗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工伤职工的权利保障

工伤职工享有及时便捷的工伤诊疗、康复、鉴定等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尊重工伤职工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临工伤字〔2018〕2号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协议机构: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促进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良好的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医院、康复试点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药店自愿申请,考核组认真按标准考核审定,市、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研究确定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试点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协议药店。

二、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协议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院方提出建议,经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审批,方可转院,否则不予报销。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可选择协议医疗特长医院就诊,若需使用特殊辅助材料者,须经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审批。

三、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应在三日内报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以便及时审核确认,掌握参保职工信息。

四、所有工伤职工,临床终结后按照“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经本人申请,专家组建议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转至协议康复机构恢复功能,随后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级别达到1—4级的,再由市经办机构加注意见。

五、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采取本人考察协议机构,后申请的办法,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安装。

六、被鉴定为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院外购药持处方经市级工伤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

七、协议机构若出现服务质量差、超标准用药、过度医疗和分解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经办机构随时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欢迎参保职工监督。

八、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药店有效期为一年;康复试点机构为两年。

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