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强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覆盖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重大疾病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传染病、职业中毒、化学品泄露等事件。

救助原则

应急救助坚持“关口前移、迅速反应、重点保障、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救助范围全覆盖、救助措施全过程、救助保障全要素、责任落实全员化,确保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有序。

救助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助机制,由市、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应急救助工作。

救助措施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应急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包括强化救助力量建设,完善救助物资储备,建立救助信息平台,开展救助演练和培训等。

救助保障

保障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提供必要的财政、人力、物资等支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助保障体系,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杭政办函〔2019〕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杭州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各县(市)设立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接受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

(二)基金筹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市、区两级应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的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年度同级预算,并按要求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市、区实行统一记账、单独核算。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由县(市)政府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