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调整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佛山市户籍、在佛山市稳定工作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符合要求;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且房屋位于佛山市范围内,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住房抵押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长、拥有佛山市户籍等因素可以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抵押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由央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加点利率之和确定。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最低为2.75%,二套房最低为3.25%。

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组合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个月还款额相等,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前期还款利息较多,本金较少,后期本金较多,利息较少。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个月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月减少,前期还款压力较大,后期还款压力较小。

组合还款

组合还款是指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例如前几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后期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灵活选择。

其他调整内容

此外,调整后的办法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取条件、担保方式、风险防控、违规处理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干部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贷款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应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理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

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超出上述面积标准的住房,申请贷款时仅按上述面积标准部分的房价款计算可贷款额,超出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解决。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托银行开展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