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普通门(急)诊使用医疗票据和特殊病种门(急)诊使用特殊病种治疗记录单,以往要求申报纸质票据的,现改为申报电子数据。

取消移动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取消移动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移动医疗机构结算凭证(正面)。以往要求申报纸质票据的,现改为申报电子数据。

申报材料与结算凭证一致性

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与结算凭证内容应一致,如不一致,医疗机构需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否则不予支付。

申报材料的有效期

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有效期为就医之日起2年。超过2年未申报的,视为医疗机构放弃申报,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申报材料的保存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申报材料的原始凭证,备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原始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报、冒报、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报材料的电子化

医疗机构应逐步实现申报材料的电子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电子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京医保发〔2018〕7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时,取消部分纸介材料的申报。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城乡居民的住院类医疗费用时,《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以下统称“申报结算明细表”)仍按原流程报送纸质报表。

二、经办机构在接收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结算明细表后,按医保相关规定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存档。

三、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结算的住院类医疗费用,仍按原流程及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接收、审核、结算支付,并按要求存档。

四、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6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医疗保险费用在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