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2016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应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以及按计件、定额制、岗级工资制等不同工资制形式,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企业不得低于各行业、职业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调整原则

企业应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工资水平。工资调整的幅度和时段应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物价变动水平和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变动情况相适应。企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水平,不得出现大幅度、非理性涨薪或降薪的情况。

工资构成

企业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组成部分。基本工资是职工基本工作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与职工个人绩效和企业经营成果挂钩,以鼓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高温补贴等,用于补偿职工特定工作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福利。

工资发放方式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发放工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6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做好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