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发〔2018〕5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7〕71号)和《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9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扶贫对象及识别认定

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办识别认定,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

二、关于扶贫补贴筹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照“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原则上由市、县(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区、市)政府补足。

三、关于扶贫工作考核

各县(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底数,主动作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从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和政府代缴保费比例要作为考核各县(区、市)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