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29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重要意义和依据

近年来,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长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5%,已难以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也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关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事关我区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我厅会同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实施方案,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内容

统筹考虑我区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水平,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8年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其中一、二、三类地区每月分别调整增加124元、117元、1110元。

三、落实调整失业标准的措施

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关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制定计划,扎实有序推进,确保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顺利实施。对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