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要求,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3532元,上限调整为14128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282元,上限调整为1129元。缴存比例原则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5%至12%。

缴存变化

对于缴存基数在调整前低于3532元的职工,其缴存基数将调整至3532元,月缴存额相应增加;对于缴存基数在调整后高于14128元的职工,其缴存基数将调整至14128元,月缴存额相应减少。对于单位缴存比例低于5%的,应按5%的比例缴存;对于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应按12%的比例缴存。

政策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缴存方式不变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不变,职工和单位仍按原渠道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由单位自行缴存。

缴存额度可调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申请:因工资收入水平变化导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因家庭住房实际需求等原因需要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要求。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心会根据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019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0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