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广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上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1778元,即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能超过11778元。超过上限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51元,即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351元。低于下限部分,按351元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内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12%;职工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12%。

缴存时间

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按职工上一月实际工资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16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99元,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592元,合计为5,184元。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度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确定2016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直驻邕单位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缴存的相关政策。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