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谁有资格申请?

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新就业形态等无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且具有滁州市常住户口或连续缴纳两年以上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度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缴存额度,最低缴存额为每月100元,最高缴存额为缴存基数(现为滁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具体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滁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贷款额度一般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5倍,具体可贷额度根据缴存年限、缴存额度、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使用条件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购买自住住房,需符合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且住房应为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或二手房。

提取条件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以下情况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慢性重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遇到突发事件等。

暂停缴存怎么办?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存超过半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缴存。暂停缴存期间,公积金账户将封存,缴存期限和贷款期限不受影响。待恢复缴存后,自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缴存年限。

注销账户有哪些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注销公积金账户:死亡;出境定居;长期在境外工作或学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贷款,且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注销条件。


一、我市境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结息、核算和管理等业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滁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填写)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由缴存人申报,但原则上不应高于我市规定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应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为10%~24%,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年度内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开户银行受托按月、及时划扣缴存,并出具缴存凭证。

八、开户银行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并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票据交割、核算和对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