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家庭现有子女2个及以上(含2个)的,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均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住房公积金两孩配套政策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 已为配偶或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 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以上;
  • 未享受过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
  • 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职工办理两孩配套政策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两孩配套政策申请表》(原件);
  • 职工及配偶身份证件(复印件);
  • 结婚证(复印件);
  • 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户口簿等)。

申请流程

①职工向缴存所在管理部提交申请;
②管理部受理申请后,根据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③管理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报市管理中心审核;
④市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报省管理中心备案;
⑤市管理中心将省管理中心备案通过的申请发回各管理部;
⑥管理部将政策补贴款项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政策实施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的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已享受住房公积金\"二孩\"政策(含本市前阶段发放的“多孩”政策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本政策。

其他规定

①本政策享受对象为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②职工享有两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两孩配套政策的机会,但须间隔3年以上;
③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本政策享受申请,并在政策结束后对享受本政策的职工进行核查;
④职工骗取享受本政策补贴款项的,由管理部追回全部已发放的补贴款项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⑤本政策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咸公积金〔2018〕8号

市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咸政办发〔2018〕33号)中提出“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政策”要求,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落实两孩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1.职工生育二孩后在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原规定为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需在标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2.没有贷款的职工家庭,在生育二孩后可在一年内(以第二孩出生日为准)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