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关于土地征收实行征供分离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征供分离机制,保障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知。

土地征收与征用分离

土地征收与征用实行分离,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负责征收的部门和负责供地的部门分离。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供地部门负责将征收的土地供给用地单位。征收部门和供地部门应明确职责边界,加强衔接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顺畅有效。

征收部门职责

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包括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收土地范围、组织土地调查、评估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实施征收等工作。

供地部门职责

供地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供应和管理,包括接收已征收的土地,对土地进行规划、整理、开发和利用,向用地单位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工作。供地部门应建立健全征收土地供应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土地得到合理、高效利用。

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前,应当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征求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尊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

问题解答

问:征收部门与供地部门如何衔接配合?

答:征收部门和供地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协商机制,定期沟通征收和供应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衔接顺畅、工作高效。

问: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何保障征收土地的合理利用?

答:供地部门应当加强征收土地的规划管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征收土地的用途,避免土地浪费和闲置。


仪政办发〔2019〕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人员安置矛盾,保证土地按期交付,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第93号令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就我市土地征收实行征供分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供分离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征地批次(独立选址项目)报批前,将上缴省级规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和人员安置社保资金(按个人分账户标准)按实测算,由园区、镇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汇入指定预存征地款专户。在取得省政府征地批文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规定标准,从预存征地款专户计提土地补偿费,拨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土地补偿,计提安置费与社保个人账户资金缴入市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安置人员办理进保手续,即征地与供地环节完全分离,确保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在征地阶段全部落实到位。

二、完善社保资金收取方式。将原先在供地阶段按照工业和划拨用地每亩4.5万元、经营性(商业、住宅等用地)用地每亩6.5万元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社会统筹资金的做法,调整为在征地阶段计收社会保障资金,即按照当年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标准计收,进入市社保资金财政专户。

三、完善耕地占用税收取方式。改变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将原先在供地后从土地出让金(价内)直接提取解缴的做法,调整为征收土地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市税务部门按照批准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在土地出让金外(价外),向园区、镇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自主独立征收。工业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原先宁启铁路以南每亩17万元、宁启铁路以北每亩16万元,调整为宁启铁路以南每亩20万元、宁启铁路以北每亩18万元。对市重特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在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