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以“十三五”时期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以建立健全首都工资决定和调节机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

《工资指导线》主要包括:全市各类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指导原则、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指导原则、企业工资内部分配指导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原则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指导原则等内容。

《工资指导线》明确提出,企业工资增幅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较好、生产经营稳健的企业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适当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指导线》指出,企业要科学合理确定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坚持以岗定薪、以绩取酬,拉开不同岗位、不同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向一线员工、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倾斜,控制高管人员工资收入过快增长。

《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应建立以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工资决定和调整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和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权利。

《工资指导线》强调,企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要健全拖欠工资的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2014年、2015年效益增长较快,2016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上线(预警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北京市属承担公共服务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市文资办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7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

(二)2016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着增长;

(三)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四)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类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企业内部薪酬体系,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普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述岗位人员工资增幅应高于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增幅,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

六、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七、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