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更新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定期更新,以确保药品清单符合不断变化的医疗需求。更新流程包括药品申报、专家评审和目录调整三个阶段。

纳入标准

药品纳入目录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有明确治疗价值、在临床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申请流程

药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可向国家医保局提交药品申报材料,材料包括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报告、价格信息等。国家医保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药品进行评审。

评审规则

专家评审根据药品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有条件通过三种。有条件通过的药品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目录调整

基于专家评审结果,国家医保局将对目录进行调整。新纳入的药品自公布之日起纳入目录;被调出的药品有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仍可使用医保报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