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政策解读

根据通知,芜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用于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芜湖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居住。职工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按职工家庭前一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计算。

提取程序

职工可通过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上平台或线下服务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线上申请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相关材料;线下申请需携带身份证、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材料。

提取时限

职工在租赁期间,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时限从申请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取终止

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拥有住房或停止租赁住房时,应及时终止提取。如未及时终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止提取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积金缴存人住房租赁需求。现就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由原来“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过最高限额。即:未婚(单身)由原来“每月不超过7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已婚家庭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300元”。

三、规范提取办理流程。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缴纳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租赁合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