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报销标准

根据北京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生育险报销标准为:

  • 产前检查费: 1500元
  • 分娩费: 正常分娩4000元,剖宫产8000元
  • 计划生育手术费: 800元
  • 产假生活津贴: 正常分娩105天,剖宫产120天,均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常见问题解答

生育险报销时间

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后,应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一般情况下,报销时间为生育后1年内。

生育险报销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参保人的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费用清单
  • 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 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剖宫产报销标准

北京市生育险对剖宫产报销采取限额管理制度。报销限额为8000元,超过部分由参保人自付。剖宫产产假生活津贴也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最长不超过120天。

产假生活津贴计算

产假生活津贴按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工资×(产假天数/30)。产假天数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休假(正常分娩90天,剖宫产105天)。

超生生育险

超生是指生育子女超过规定数量的生育行为。北京市对超生生育险采取不予报销的政策。如果参保人超生生育,则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自付,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险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须由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社保经(代)办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的单位,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一)社保经办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到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生表四)(以下简称《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审核,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交给所属社保代办机构,社保代办机构统一将其送交到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代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采用记账方式结算的: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经(代)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