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参保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自行缴纳的比例由4%调整为2%,个人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6%,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5.8%调整为2%。调整后,参保单位缴费实际减少,个人缴费实际增加,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减少。

参保缴费基数上限

由23166元调整为28716元。调整后,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上限提高,需要缴纳更高的医保费,但同时享受的医保待遇也相应增加。

退休人员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4元调整为1200元。调整后,退休人员缴费标准略有增加,但不影响他们的医保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由产前6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2个月平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提高至40000元。调整后,生育妇女享受的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大幅提高。

医保异地结算

取消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备案后结算,扩大网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简化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慢病管理

将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重点慢病管理范围,由医疗机构对其进行长期随访管理,提供健康指导、用药咨询等服务,提高慢病患者的生活质量。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标准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人/年。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