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支付。

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患大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

  • 住院医疗费用
  • 门诊特定病种费用
  • 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
  • 生育医疗费用
  • 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支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大病保险支付2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65%,大病保险支付2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60%,大病保险支付30%

五、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

  • 住院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20万元
  • 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每年最高支付10万元
  • 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每年最高支付5000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3日

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全县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在参保县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设定年度起付线40元/人,设定单次限额(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其它定点医疗机构40元),年度报销限额为80元。家庭成员间可统筹使用。